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和内设科室

发布时间:2015-04-20 14:44    点击数:    字号:       默认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420号),设立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结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落实莆委发〔2014 ] 15号文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除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外))o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环境卫

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延续、变更、备案。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六)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药物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药物采购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负责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九)负责组织推进所监管的市属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市属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所监管的市属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十)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一)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职能科

室和派驻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核审批科)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组织协调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电、信息、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督查、扶贫挂钩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普法、节能减排、综治平安、安全生产、消防、效能建设、绩效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指导督促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转报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相关事项的审批、审核和核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参与拟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牵头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核和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属卫生、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

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

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及疫情蔓延,协助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

疫情信息工作,负责精神病的救治和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网络评估和监测;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卫生应急与保健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指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医政科(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

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以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研究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承担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卫生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落实基层卫生政策;组织并监督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妇幼保健服务科)

    拟订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建立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八)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全市及委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各地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监督科)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订、延续、变更的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科

    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科学普及、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研成果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制度;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参与成人医学教育的学历、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和医学院校医学专业设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一)健康产业科

    做好社会资本办医服务、规划及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和编制健康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整合、协调健康产业发展有关任务;研究出台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健康产业协会开展工作;做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工作。

    (十二)人事科

    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人才招聘、引进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开招聘、专业面试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开展对口帮扶和援外工作,协调对外合作和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三)监察室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

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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