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现将国家、省出台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汇总梳理公布,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便民利民的服务通道。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精神,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省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我市自2012年起,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在省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按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低保家庭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三、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精神,针对城镇只有一个子女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省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省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中低保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我市自2015年起,将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在省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按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低保家庭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三、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将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存一个子女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年满60周岁后,申请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全市在省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或低保家庭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按每人每月130元(其中低保家庭2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对于需确认其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真实性的,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办理。
1、《下岗证》;
2、《再就业优惠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就业创业证》;
5、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
6、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7、本人书面承诺,原单位、原单位留守处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开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三、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确认为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真实性的材料。
3、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针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一定标准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省统一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其中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800元,我市自2012年起,在省定的基础上,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即对49-59周岁的,按每人每月880元(其中低保家庭112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80元(其中低保家庭132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三、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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