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莆卫传罚﹝2023﹞1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
91350300MA2XR1TF8T |
经营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3000元罚款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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