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年6月2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莆卫医罚〔2023〕7号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市慕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91350304MA8TUP6G93 |
莆田市慕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给予1万元罚款。 |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2 |
莆卫医罚〔2023〕8号
|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福建菲欧曼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
91350304MA8RL2PL71 |
福建菲欧曼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424.35元并处1万元罚款。 |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3 |
莆卫医罚〔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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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福建菲欧曼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
|
医师吴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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