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莆卫传罚﹝2023﹞2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福建省莆田市凯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
91350300MA345FW402, |
生产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3000元罚款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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