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卫健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来源:无      发布时间:2024-08-08 16:08    点击数:    字号:       默认

  时间:2024年8月7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卫医罚〔2024〕1号

违反《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市金滨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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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金滨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给予20000元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

莆卫医罚〔2024〕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市金滨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执业助理医师陈一丹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3

莆卫医罚〔2024〕3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方达锴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方达锴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10000元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4

莆卫医罚〔2024〕4号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莆田丽人妇科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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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丽人妇科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5

莆卫医罚〔2024〕5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莆田丽人妇科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案

 

李敏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监护人同意)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给予警告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6

莆卫医罚〔2024〕6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莆田丽人妇科医院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案

 

姜伟男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监护人同意)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给予警告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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