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8月1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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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莆卫公罚〔2024〕2号 | 莆田市忠门瑞龙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莆田市忠门瑞龙大酒店有限公司
9135030509136216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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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8月9日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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