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08月2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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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莆卫放罚【2024】2号 | 莆田涵江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案 | 莆田涵江医院,地址:莆田市涵江区石坊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3488672571N;联系电话:0594-388007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爱军;性别:男;民族:汉 | 莆田涵江医院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4年08月12日 | 警告 |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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